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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航認證航空障礙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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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機場設備管理規(guī)定》 章總則 第四條:經中國民用航空局(以下簡稱民航局)認定的機場設備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機場設備,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。
民航各地區(qū)管理局,各運輸(通用)航空公司、服務保障公司,各機場公司,各有關民用機場設備檢驗機構、生產企業(yè):
為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》、《民用機場管理條例》和《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的有關要求,民航局印發(fā)了
該產品為高光白色閃光障礙燈,主要用于標示建筑物外輪廓,對航空飛行實現(xiàn)障礙警示作用。當標示建筑物高度150米時,可單使用或與其它光強航空障礙燈配合使用。